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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声!没有证书的会计人将被淘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0-23 20:33:03

财政部发声!没有证书的会计人将被淘汰!

突发重磅!今天,财政部就发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继个税修正案之后,会计行业又一重大改变来了!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范围及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主要包括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信息分析应用;

 

  (八)会计监督;

 

  (九)会计档案保管;

 

  (十)其他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单位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六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单位在五年内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的。

 

  上述违法人员的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管理机构)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

 

解读:

 

会计人员“黑名单”范围扩大

 

处罚力度加重了!

 

 资料拓展 

 

8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司长高一斌在“会计人员管理政策培训班”上透露,下一步将联合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严重失信会计人员联合惩戒备忘录,建立会计人员严重失信“黑名单”和讲诚信“红名单”。此消息一出整个财会圈震动不已!

 

 

黑名单享受什么"待遇"呢?

 

今年4月份财政部财会〔2018〕9号文中强调,将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

 

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职称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过程中,对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今天公布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中,对会计人员黑名单的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后会计人可要更加小心了!

 

 

财政部首次明确

 

会计人员专业能力必须以证书为依据!

 

草案第4条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相关专业资格资质证书,或持有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且持续参加继续教育的,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划重点: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要有证书,才能证明自身的专业能力。

 

以后除非是会计专业毕业,想当会计,不考会计职称证书可没法上岗!

 

所以以为会计从业证取消以后就不用考会计证的人,这回可长点心吧!小编温馨提醒:2019年初级还有3个月就要开始报名了哦!

 

相关链接:最新公布!2018后半年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来啦!

 

 

继续教育重要性提升至新高度

 

不参加继续教育,官方不承认你的证书!

 

同样是草案第4条,明确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每一位会计人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证明。

 

总而言之,以后继续教育更加严格了,重要性不言而喻!

 

其实在之前的新会计法就有明确要求,从事会计工作将再不需要会计证,会计法将必须的从业证改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看似从事会计行业再也不需要什么证书了,实际上呢?

 

 

 

总结:

 

顺应时代,继续学习!

 

本次《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是顺应了自2017年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之后行业的一系列变化所作出的调整,也是对之前会计人关心的会计证取消、会计继续教育等问题的进一步规范。

 

是不是又想吐槽会计人难,会计行业高危了呢?

 

可是反过来想想,财政部多次颁布法律条文,为的是规范会计行业从业标准,给每一位会计人有法可依的制度啊。

 

这次《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对会计人来说,绝对是利好!大家赶紧转发给更多人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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